办公室、厂房、店铺二次消防申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3-03-17 16:09:42    浏览:7017

办公室、厂房、商铺等场所装修需要进行二消消防申报,很多没有接触过消防审批的客户,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二次消防申报有哪些法律依据?今天深圳兴安消防就给大家科普下,三类消防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设计审核全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一般是消防设计图纸出来后,场所装修施工前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法律依据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mohu设计批文.jpg


二、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全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全称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它们一般在消防工程竣工后,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mohu验收.jpg

三,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全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商铺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消防工程结束后,场所投入使或营业前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jpg

办公室、厂房、店铺等场所二次消防申报的法律依据已经和大家科普完了,这几类消防审批都需要有资质的消防公司协助办理,如果对二次消防审批还有想要了解的内容,欢迎联系深圳兴安消防。


在线客服 电话咨询 二维码

服务热线

0755-25878611

客服二维码